华阳智能(301502):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22:41:14 中财网
原标题:华阳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02 证券简称: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修订前修订后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特别决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制订、修订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订、修订和完善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提交股东会 审议
1《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3《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修订
4《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修订
10《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1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13《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修订
1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15《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16《内部问责管理制度》修订
17《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订
1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修订
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订
《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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