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辉信息(4300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5日 00:21:16 中财网
原标题:同辉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79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于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持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就以下事项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予以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就上述事项,公司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实行档案化管理,有关工作人员接待投资者后应书面记录以下内容,经接待人员签字后交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的;
(二) 经北京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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