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20070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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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0:01: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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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瓦轴B: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按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
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
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
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
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
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上述重大事件披露标准如下: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判断,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4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及时披露: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履行相关义务。已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
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五)公司预计全年度、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
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
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六)其他事项
1.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3.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
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4.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澄清公告。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不适用本款的,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公司按照上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
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
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
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
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的一
般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
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临时公告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的一般
程序: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投资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中需由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子
公司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
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
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
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
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投资证券部编制信息披
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按审批权限尽快提交董事长、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
交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公开
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
(五)在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投资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
保存。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
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
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投资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四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
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
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
1.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审计委员
会委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
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3.审计委员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事项
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
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2.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
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
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
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
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本单位披
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投资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2.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按公司《重大披露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证券部或
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七)内审部门
1.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
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
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
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
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
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列重大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均属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
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
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五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
真审查,对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
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
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
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
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
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八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
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2.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3.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
何函件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
流程为: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
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
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
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三条投资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
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
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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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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