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200706):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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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0:01: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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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瓦轴B: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促进
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公司。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创造条
件,为投资者实地调研提供便利,保证相关渠道的畅通,保障
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索取资料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
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新闻发布会、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投资者恳谈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形
式开展投资者关系专项活动,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投资者“互动易”等方式,开展日常性投资者关系
活动。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公司设立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披露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
的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
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时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可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
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安排。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
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
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并有权就相关事项咨询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及专业顾问等中
介机构。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投资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事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证券部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对相关参与人员可进行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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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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