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300204):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0:31:09 中财网
原标题: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任委
员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名委员最多接受 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它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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