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300204):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 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 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前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 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 愿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 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 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 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适用)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 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2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 的文档等(如有)。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 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 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 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 训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 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四十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者以公告形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 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 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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