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300204):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 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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