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300204):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 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 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 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 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信息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差错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或未经公告披露属于重大遗漏或差错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因年报出现重大责任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年报重大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 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