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300204):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舒泰神(北京)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实施细则 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 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3、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4、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5、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选票数的,该股东 投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决。 6、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 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 选票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 也将作废。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 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所规定法定人数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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