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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1:06:04 中财网
原标题:万丰奥威: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资金往来的监督和整改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关联方存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事项,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付,或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私下串通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或担保,或存在玩忽职守或者有重大疏忽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扣发工资(薪酬)、奖金等经济处罚;存在主观故意并在各种内部监督检查中刻意隐瞒的,予以免职、责令辞职、解聘处理;有利益输送或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报案处理。

(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为关联方提供资金、担保的;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担保,或者违反报批规定及程序的,对相应责任人按照公司章程及员工奖惩有关规定处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解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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