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00208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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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1:06: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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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浙江
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
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主要负责准备或提供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资料、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视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发出通知。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相关情况或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当事人应予以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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