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00252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1:10:47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众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经办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同时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内部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部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调离岗位、留用察看、降职或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该外部单位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即成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承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全部义务。

第二十七条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对外报送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向对方提示保密义务,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保留对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当依照该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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