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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00201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1:16:28 中财网
原标题:东信和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
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
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司,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专人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
会议通知。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
二)出席方可举行,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以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本人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亦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决议
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应进行存档。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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