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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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1:16: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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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信和平: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证全体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公司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
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七条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第八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选票。
第十二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
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给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只能投给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该全部表决权分别投给几位或全部董事候选
人,分散使用表决权时可以不必是其持有股份数的整倍数。
第十六条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
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
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十七条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
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
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排序,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
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六十天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六十天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
括本数,“少于”、“超过”、“过”、“低于”、“多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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