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002788):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1:21:22 中财网
原标题:鹭燕医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2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向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保密承诺函》;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否书面承诺保 密□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 码知情日 期与上市 公司关 系所属单 位职务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 内容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登记时 间登记人联系手 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 位类别
                 
                 
                 
                 
                 

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
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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