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000114802589Q。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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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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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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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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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5,635,739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75,635,739股,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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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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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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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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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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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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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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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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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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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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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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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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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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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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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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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
| 或者所持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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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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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款中的内容,在此处单列一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四章”中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
|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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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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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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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
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会:
......
(五)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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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
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
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
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
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
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
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
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
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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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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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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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三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与法律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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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责,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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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
法律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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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五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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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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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与法律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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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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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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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中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
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第五十六条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 删除 |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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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
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
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
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
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
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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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
失信行为的(包括《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
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
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等中
列明的失信情形),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
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
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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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
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
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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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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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法
律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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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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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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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
明。 |
|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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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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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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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 |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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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
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送达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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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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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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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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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
决议之日。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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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
任期届满之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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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中“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会”中“第一节董事的一
般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
| |
|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
| |
| |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法律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的三年内仍然
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的
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章”中“第三节董事会” | “第五章”中“第二节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与治理、薪
酬与考核、环境、社会与管治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提名与
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法律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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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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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一年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
(二)一年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30%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行
为。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一年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
(二)一年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收购或者出售重大资产
行为。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
行;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法律委 |
| |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五章”中“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五章”中“第三节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以及有关监管规定设立独立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
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
|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一十三条以及第
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重大(按当时有效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界定)
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 删除 |
| |
| |
| |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
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
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 |
| |
| |
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的职权及议
事规则由公司另行制订。 | |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与法律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主席。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本章程及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环境、社会与管治委员会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研究公司法人治理、母
子公司管理等事项,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三)采用或修改公司章程、治理制度
和议事规则;
(四)设立、完善或撤销其他专门委员
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本章程及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本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
|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重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审核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本章程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环境、社会与管治委员
会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
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关注研究公司ESG领域的法律、
法规及政策,对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规范治理等工作方向进行研究;
(二)研究和制定公司ESG管理的战略
规划、管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三)从ESG角度审查重大的投资、融
资方案、重大的资本运营项目,为董事会决
定方案是否实施提供建议;
(四)公司ESG事项相关报告及重要事
项;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本章程及环境、社会与管治委员会工作
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章”中“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第五章”中“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
(四)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有《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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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
围:
......
(二)准备和递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董事
及监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印章;
(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
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
围:
......
(二)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
告和文件;
(三)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
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
会议文件和记录;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董事持股资料
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
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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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把
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
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 |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
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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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
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董事会
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
接受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在公司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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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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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 全部内容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内蒙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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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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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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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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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 | 第一百七十条
......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 |
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
分讨论,并通过公司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
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
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或因特殊情况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
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调整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在审议修
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2/3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公司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
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会批准。
......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或因特殊情况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
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
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在审议修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2/3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提交
股东会的议案中应当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
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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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应当详细说明、论
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
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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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第二节内部审计”整
体内容修订。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六章”中“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法律委员 |
|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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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 |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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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第(二)项情形,且 |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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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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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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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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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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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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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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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以下”不含本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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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所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改为“股东会”;涉及章节或条款序号调整的,按照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