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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000426):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1:31:41 中财网
原标题:兴业银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绩效优先,体现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薪资计算及发放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参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董事的薪酬实行年度津贴制,并根据个人不同情况,确定绩效工资比例。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管理,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三)公司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以其实际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确定薪酬。

第七条 薪资的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固定工资部分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人员的薪酬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预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绩效考核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具体职能为:
(一)董事会的职能为:审批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审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为:起草或提议修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对公司董事人员薪酬、考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拟定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条 董事会在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及考核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十一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作述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经营年度结束,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一个月内,完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绩效考核结果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工资及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应发放绩效工资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若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根据本制度实施的绩效考核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董事会应当自行或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冲突的部分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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