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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股份(300648):《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本)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2:30:25 中财网
原标题: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本)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本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可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采访、座谈、沟通、调研,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采访、座谈、沟通、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采访、参观或者调研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采访、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陪同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需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在对外发布前或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前将通知公司并提供给公司核查;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应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前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特定对象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若适用)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适时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涉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和回答投资者的咨询,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当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或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之前,应当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当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应当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力争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前述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及时反馈和有效处理。

1、公司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2、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
5、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的承诺;
6、公司设置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无人接听或无应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
7、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与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沟通,切实维护股东权利,避免股东及投资者与公司发生争议或纠纷。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当将争议事项的内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当在接到书面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在知悉投诉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股东或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等有关机构作出答复。如争议事项或其解决方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公司董事长应当在接到公司证券部的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对有关争议事项的解决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与股东应当积极沟通和协商,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也可向自律组织、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股东可以协商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公司与股东未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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