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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云股份(300648):《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本)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2:30:25 中财网
原标题:星云股份:《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本)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本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②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③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参股公司均应当配合审计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并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算、决算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调职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7、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9、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对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3)审计工作经验;(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5)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11、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应当按审计委员会的指示,积极配合外部审计机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2、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培训、考核。

13、配合公司审计委员会开展的审计委员会审计活动。

14、处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应当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的建议;
6、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7、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部有下列处理权: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如下:
1、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能够胜任工作,具有大学本科或大专以上审计专业或财务、财经类专业学历。

2、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公司秘密,不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五条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对象包括:公司的各个部门、内部机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十九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包括:
1、对子公司、分公司实施至少一年一次的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审计。

2、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离任审计。

3、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合同或发生重大经济问题时,可随时进行专项审计。

4、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从事例行的内部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委员会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应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其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后,由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单位、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单位、个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由审计委员会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审计部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原审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三十五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2)审计对象;(3)审计目的;(4)审计范围;(5)审计的内容与重点;(6)审计方式;(7)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8)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9)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者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计者名称或姓名;(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4)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5)审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1)审计人员取得的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明细表)、会议记录和文件、合同或协议、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4)其他证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计者名称或姓名;(2)审计项目名称;(3)实施审计的时间;(4)审计过程记录;(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3)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5)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6)审计组核实、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1)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2)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书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四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当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如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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