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300080):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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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2:41: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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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易成新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
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5-079
河南
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河南
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落实新《公司法》要求,推动公司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河南
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该董事为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
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上述规定。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上述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 |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
|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
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
限制。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此条款删除。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此条款删除。 |
| (新增)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
|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章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
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6.1.3条标准之
一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
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十三)除深交所另有规定外,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十
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在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向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前提下,公司向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5.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
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提
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将前款第(十三)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
内。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
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办公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办公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除此之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四章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章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向提议人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向提议人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章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章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
码、电子邮件地址;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
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
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相关意见。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
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
因。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
原因。 |
第四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章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四章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
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
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
益。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
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
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
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
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
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3日将提案送交公司 | 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
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
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人数。存在多名董事候选人
时,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当选董事的
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50%。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
不足应选董事人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但
只能有一人当选董事的情况,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
行投票,直到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再次投票时,
参与投票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所缺人数。
在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将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独立董
事选举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未尽事宜,由会议主持人与出
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意见办理。 |
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1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
于监事会召开前3日将提案送交公司监事会。提案应包
括候选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
认。上述提案由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
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
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
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
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可以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
的形式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将符合公司法和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候选人的名单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列入股东会选举议程,提请股东会决议。 |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
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
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 第五章党建工作 |
第一百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
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
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裁分设。 | 第一百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
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裁分设。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的领导作用,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总揽
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动各治理主体
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
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按党委决定
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党委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科学决策。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三重一大”
等重大问题按前置程序先行审议,再由董事会或经理
层审议作出决定。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
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做到
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不越位,推动各治
理主体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党委不直接领导经理层,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
员要落实党委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按党委
决定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党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科学决策。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三重一大”
等重大问题按前置程序先行审议,再由董事会或经
理层审议作出决定。 |
第一百零三条切实落实公司反腐倡廉“两个责
任”。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
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
引导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
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
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考核等挂
钩,实行“一案双查”。推动公司纪律检查工作双重
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
下级纪委的领导。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 | 此条款删除。 |
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
定,努力构筑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
想腐的有效机制。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和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在
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
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和任职条件。独立董
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
不得超过3家。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家数不得超过3家。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应选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其关联方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通过其关联方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
|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如下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履行定战略、作
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履行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
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
工作;
(十六)根据实际情况,一企一策推动重要子企
业落实董事会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将前
款第(七)项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选聘专门
委员会组成人选时,应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此条款删除。 |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
总裁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
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
项。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风险
投资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
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单项委托理财、风险投资运用
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的1%。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由总裁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宜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事项。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理财、风
险投资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单项委托理财、风险
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或电子通信方式。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新增)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