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原标题:富特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EV-TechCo.,Ltd.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505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八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在上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若按目前公司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6,626,119股(含本数)。 若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限制性股票登记、股权激励行权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公司调整发行数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822.2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8、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情况、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等,参见本预案“第五节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每股收益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0、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公司声明.............................................................................................................2 重大事项提示......................................................................................................3 目录....................................................................................................................6 第一节释义.......................................................................................................8 第二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10一、公司基本情况....................................................................................10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10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14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15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18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18...........................18 七、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19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19.................................................19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28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结论.........................................29.....................................30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3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的影响........................31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和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32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情形..................................................................................................................32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32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32第五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36一、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36二、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39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40第六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44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44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相关的主体承诺..................................................................................................................44 第七节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失信情形的声明........................................52第一节释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绿色转型”目标及“走出去”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迎来广阔发展空间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从多个维度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进行支持。 《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202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强调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运输工具,推进零排放货运,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2024年5月,国务院发布《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强调推进交通运输装备低碳转型,聚焦新能源汽车政策支持体系,加快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的实现。2024年2月,商务部、发改委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支持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企业同步出海,形成协同效应。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持高速增长。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4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分别双双超过1,200万辆,其中产量1,288.8万辆、销量1,286.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4%和35.5%,新能源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0.9%,保有量则达到3,140万辆,较“十三五”末期增长超过5倍;2025年1-6月中国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分别为696.8万辆和693.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1.4%和40.3%。 出口方面,根据国际能源署(IEA)数据,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在2024年销量超过1,700万辆,实现了25%的年增长率,预计2025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超过2,000万辆;中国新能源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抓住有利时机,海外建厂呈现规模扩张、技术输出、标准引领的递进式发展态势,政策体系的系统性与灵活性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坚实保障;2025年1-6月,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106万辆,同比增长75.2%。 2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系统具有稳定且规模庞大的市场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作为新能源汽车上游行业,是支撑行业发展的核心环节,属于该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直接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的增长。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车载电源是不可或缺的核心零部件,一辆新能源汽车一般标配一套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其市场规模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增长而增长,因此下游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将为车载高压电源行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前正处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整合的关键期,在国家战略及产业政策双重利好的行业升级大背景下,零部件产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公司作为车载电源系统行业的参与者,需要把握住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机遇,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3、技术快速发展是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系统厂商的重要机遇 在车载电源领域,传统分立的车载充电机(OBC)、DC/DC变换器、高压配电单元(PDU)正加速向“多合一”集成产品演进,通过共用壳体、冷却系统与控制模块,可使产品体积缩减,重量降低,系统效率提升,同时大幅减少整车线束布局复杂度。随着行业竞争加剧,更高阶的系统集成也成为头部企业角逐的焦点。除集成化外,车载电源产品技术整体还向着轻量化、高压化、功能多样化等方向发展,技术指标进一步提高,满足了新能源汽车对于高效能组件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不仅推动了行业内技术创新的步伐,也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更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机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紧握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机遇,扩充产能满足市场需求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载体,当前正处在汽车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我国正在紧紧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为产业链上下游参与者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机遇。公司凭借优质和稳定的核心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与多家国内外战略客户达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群体处于不断拓展之中,产品已占据相关客户的主要或重要产品份额,从而带动公司收入不断增长。 公司国内市场根基稳固,陆续定点广汽集团、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小米汽车、长安汽车、零跑汽车等多个客户项目,促进了公司国内业务的持续增长。国际市场开拓方面,公司陆续定点雷诺汽车、Stellantis等国际一流车企多个重要平台性项目;同时基于现有海外客户合作背景,公司积极接洽国际一流车企,2024年公司正式定点欧洲某主流豪华汽车品牌项目,是国内首家成为该品牌项目一供的独立供应商;2024年公司直接出口的车载产品营业收入占比约6.8%,标志着国际市场开拓具备良好的开端,为未来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公司作为国内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领先企业,除已定点的海外品牌项目外,仍在积极接洽其他国际一流车企,积极参加海外市场竞争。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帮助公司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更好地把握增长窗口,扩充产能满足全球市场需求,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战略发展要求,提升产业链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我国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多次出台政策强调提升核心零部件自主可控能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形成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供应链。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供应商,积极响应国家战略要求。目前,公司在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等核心部件领域已具备自主生产能力,面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以及国家对核心部件自主化的更高要求,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继续加强车载电源系统生产线的建设、强化新一代车载电源系统产品的研发,进一步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核心部件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技术先进性,强化我国产业链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推动产品技术升级 公司是国内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领先企业,已自主掌握电力电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三大方面的核心技术。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竞争日趋激烈,车载高压电源行业呈现了集成化、轻量化、高压化、功能多样化的趋势,面对行业技术竞争加剧,公司仍需要持续保持对研发的投入力度以保证产品的竞争力,并紧跟行业技术延伸方向,布局下一代产品研发。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包括新一代车载电源产品研发项目,通过该项目公司可引进先进的研发设备,营造良好的研发环境,有效提升研发质量、缩短研发周期。该项目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技术革新趋势,助力新产品开发,保证公司在行业内的研发创新优势,助力公司引领行业技术变革,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4、优化财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有所提升,经营规模的扩张导致在生产运营、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仅通过银行借款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资金难以满足公司的资金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稳健程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本数),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本数),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派息为D,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至分。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在上述发行底价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按目前公司总股本155,420,399股的30%测算,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6,626,119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822.2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深交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成日。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55,420,399股,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宁川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25.48%的股份。 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即发行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155,420,399股增加至202,046,518股,实际控制人李宁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本公司股份比例为19.60%,李宁川先生依旧可以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七、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已经由2025年7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8月1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822.2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一)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三期) 1、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期3年,计划总投资23,424.79万元。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实现年产72万套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产品。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有利于突破产能瓶颈,满足市场需求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4年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1,286.60万辆,渗透率已达到47.6%,带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需求激增,公司产销规模不断扩大,需求量逐年递增。为持续高质量满足市场需求、维系公司业务的长期增长,公司产能亟需扩张。 公司收入水平持续增长,2025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50,615.33万元,同比增长94.79%,面临一定的生产交付压力。本项目投资扩建车载电源系统生产线,可提升公司产能水平及产品交付能力,满足客户需求。 (2)项目有利于提升规模效应和成本优势 汽车零部件行业竞争激烈,头部企业必须通过规模化生产构建成本壁垒。本项目通过扩建产线扩大生产规模,有望提升公司规模效应。一方面,随着采购量的增加,公司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将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能够与供应商达成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同时还可以通过批量采购降低单位产品的运输成本和库存成本。 另一方面,扩建后的生产线在设备利用率、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将更加合理,能够充分发挥生产设备的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生产规模扩大还可以分摊固定成本,如研发成本、管理成本等,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与费用支出。 (3)项目有利于巩固客户合作关系 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主机厂对供应商的产能、供货稳定性以及技术支持等综合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头部车企通常选择具备大规模交付能力和技术协同弹性的供应商。公司已进入多家知名车企的供应链体系,但若产能不足则会限制订单承接能力和客户合作关系。 本项目实施后能够进一步保障产品按质、按量、按时供应,避免因产能不足导致的订单延迟交付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其次,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产品定制化、多样化的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客户往往需要供应商提供更符合其特定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扩建后的生产线具备更强的生产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变化,从而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心,巩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3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汽车产业是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是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支撑,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同时,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因此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大力支持汽车产业的投资和消费。《“十四五”汽车产业发展建议》要求“全面推动产业低碳发展,努力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先行行业。 零部件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部分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国际竞争优势,国际产能合作持续深化,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国际竞争力的中国企业和产业集群”。《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则提出要“深化整零协同发展,增强产业链协同配套能力,提高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 本项目致力于汽车电源系统的生产供应,符合各项政策的鼓励方向,因此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2)丰富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增加研发投入,产品技术不断创新,这既保证了公司产品的先进性与竞争性,也为公司业务的稳定拓展提供了技术支持。目前,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以及液冷超充桩电源模块、智能直流充电桩电源模块等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领域形成了核心技术储备,包括电力电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等。这些技术使得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电源系统领域形成了良好的竞争优势,产品技术可持续迭代,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3)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为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相比于其他产业,汽车产业对于上游配套供应商的准入门槛更加严格。经过不断地发展,公司已融入汽车产业的供应链体系,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开展同步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制造,满足客户对于高质量产品的追求,建立了牢固的客户资源优势。除产品认证外,公司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生产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较强,与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陆续定点了广汽集团、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小米汽车、长安汽车、零跑汽车等多个客户项目,国际市场开拓方面,公司陆续定点雷诺汽车、Stellantis等国际一流车企多个重要平台性项目,同时基于现有海外客户合作背景,公司积极接洽国际一流车企,2024年公司正式定点欧洲某主流豪华汽车品牌项目,是国内首家成为该品牌项目一供的独立供应商,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不断提升,为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保证。 4、项目实施主体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项目用地、所涉及的报批事项 本项目相关备案、环评等事项拟后续进行办理。 6、项目投资概况 本项目总投资为23,424.79万元,用于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产品生产线的建设。 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23,424.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经测算,本项目预计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5.29%,税后投资回收期为8.00年,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本项目效益测算充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趋势等,审慎确定测算参数,预计效益测算过程及结果具备合理性。 (二)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基地购置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用于购买由安吉管委会代建的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基地,该基地位于安吉经济开发区所属工业园区内,计划总投资15,960.26万元。 该代建生产基地购买后,公司将解决主要生产场地依赖租赁方式取得的问题,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的稳定性。 根据公司与安吉管委会签订的入园企业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司于当地工业园区建设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生产基地,其中建设用地及生产厂房由安吉管委会负责购建,公司负责厂房装修、主营产品产线建设及生产经营,2025年上半年部分产线已经投产。 2、评估及定价情况 根据约定,公司享有按约定价格购买项目所有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购买价格主要参考本项目土地出让金和项目工程总审计造价。 根据本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土地出让金为1,456万元。项目工程造价主要包括土建工程价格及配电房建设价格,根据杭州瑞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富特科技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生产生产厂房价款结算审核报告》(杭瑞咨询【2025】AJ002号),本项目土建工程决算价格为14,069.65万元;配电房建设招标价格为434.60万元,合计约15,960.26万元。 本项目尚未签署资产购买协议,最终交易价格需经出让方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确定。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基地稳定性 根据公司与安吉管委会签订的入园企业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通过“政府代建-租赁-回购”的方式于当地工业园区建设生产基地,其中建设用地及生产厂房由安吉管委会负责购建,公司负责厂房装修、主营产品产线建设及生产经营,2025年上半年部分产线已经投产。根据约定,生产基地完工后给予公司3年免租金使用政策,在免租期内或免租期结束后,公司享有按约定价格购买项目所有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该基地作为公司承租的车载电源系统产品的生产基地,已经成为了公司生产的重要保障,对于公司满足市场需求、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其设计产能达产后在公司总产能中占比较高。若持续采用租赁模式,则公司将存在租约到期无法续租、业主单方面终止租赁等搬迁风险,对生产基地的长期稳定性和业务的连续生产,若因生产场所发生变动,需要搬迁产线,需经客户同意并通过客户验证后方可生产,可能导致生产交付无法满足部分客户需求,进而影响合作关系导致公司丢失相关客户后续订单的风险,因此自有生产基地是公司长远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的关键资产。 (2)进一步提升公司生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随着产品结构的不断丰富及现有产品的持续迭代升级,对于生产线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公司需要结合市场需求持续地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如本次募投项目可以顺利实施,通过购置该生产基地,则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工艺的独特需求、技术升级或产能扩张,对厂房和场地进行自主改造、扩建或优化,无需第三方审批,进一步提升生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从而能够更好的顺应行业的技术趋势、及时满足客户的最新需求。 4、项目实施主体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项目投资概况 本项目总投资为15,960.26万元,用于购买政府代建生产基地。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5,500.00万元。 6、本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项目的出让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新一代车载电源产品研发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用于应用GaN器件的新能源车载电源集成产品和第5.5代新能源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研发,计划总投资3,642.43万元。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 ()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新能源车载电源系统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快速发展,如使用碳化硅功率器件替代传统硅基功率器件、采用新型半导体材料、高导热材料等,进一步提高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产品的高压化趋势日益明显,以提升充电效率,同时对车载充电系统的耐压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多功能化与智能化发展也是技术发展趋势,车载电源系统不仅实现基本的充电功能,还集成了更多功能,如双向充放电,实现V2L、V2G、V2V等功能;此外,系统的集成化程度也在提高,更多组件被集成在一起,集成范围也不断拓展。 在此背景下,公司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加大在新能源车载电源系统技术研发上的投入,开展应用GaN器件的新能源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第5.5代新能源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项目,旨在进一步缩小电解电容和DC/DC磁件等无源器件的尺寸,从而有效降低成本,同时探索新型材料GaN(氮化镓)在车载电源系统产品上的应用,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水平,助力国内能源车载电源系统行业的快速发展。 (2)完善研发的硬件基础,提升研发实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自主创新,高度重视研发投入。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公司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需求日益增长,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相关技术也在不断迭代更新。面对公司规模的持续扩大、研发课题的日渐增多以及研发领域的不断拓展,现有的研发设备数量已难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