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30118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须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时提交证券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特定信息符合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董事长。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照规定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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