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301181):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获取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二章外部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订保密约定书,并交证券部备案。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填写《业务呈批单》,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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