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30118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2:45:28 中财网
原标题:标榜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或作出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1,00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财务资助金额大小,应当在作出决议前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30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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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八)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1、预计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计算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4)期末净资产为负。

2、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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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九)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十)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十二)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报告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汇报,证券部在审核相关信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将相关信息材料向证券部汇报,证券部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通过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责任人对履行报告相关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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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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