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30118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履行相符;(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者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1、董事长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2、在公司担任其他实际工作岗位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3、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薪酬构成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个人的奖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额、等级、系数、计算和发放制度等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确定下一会计年度经营目标;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 (三)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励,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辞职、撤换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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