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药业(600267):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管理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管理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管理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情形的,可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管理,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一)负责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确保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管理部。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独立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证券管理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长或证券管理部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涉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授权人)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管理部提交相关文件;(2)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审查; (3)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4)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授权人)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四十四条 除发布相关的业务信息外,其他准备以公司名义载于公共传播媒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广告、宣传、报道)须先交有关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阅,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当天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该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 (四)需经董事会审批的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授权人)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四十九条 对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提供所需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四节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条公司选择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漏该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可以公开或个别地与媒体、分析师、机构投资者讨论非重大信息和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经营战略、行业趋势及以前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一些具体情况;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中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应披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由于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由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现行及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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