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石大胜华(603026):石大胜华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2:55:43 中财网
原标题:石大胜华:石大胜华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026 公司简称:石大胜华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变更前股票简称
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石大胜华603026胜华新材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任飓雒风超
电话0546-21695360546-2169536
办公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号石大胜华办公楼A栋301 室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号石大胜华办公楼A栋301 室
电子信箱sdsh@sinodmc.comsdsh@sinodmc.com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10,166,200,809.739,649,137,408.315.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3,854,048,289.543,896,070,975.88-1.08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
营业收入3,010,867,093.612,621,013,221.7714.87
利润总额-103,529,396.06-2,303,439.63-4,394.5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56,337,773.6038,057,194.06-248.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57,134,830.1431,373,975.25-282.1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90,143,187.71-591,344,137.20115.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1.450.97减少2.42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0.280.19-247.37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0.280.19-247.37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37,272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户)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 质持股比 例(%)持股 数量持有有限 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质押、标记或冻结 的股份数量 
北京哲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境内非 国有法 人13.4227,202,56900
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国有法 人8.3116,851,1460质押7,500,000
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国有法 人7.5015,201,0000质押7,600,500
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国有法 人7.5015,201,0000质押7,600,500
东营齐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境内非 国有法 人2.034,108,06400
北京托普瑞思能源贸易有限 公司境内非 国有法 人1.613,261,43700
北京昕惟商贸有限公司境内非 国有法 人1.322,680,62300
北京铭哲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境内非1.302,634,89100
 国有法 人     
山东惟普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境内非 国有法 人0.991,999,92200
东营市垦利区兴瑞通投资有 限公司境内非 国有法 人0.721,462,10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1、石大控股、融发集团和开投集团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控制,属于一 致行动人。 2、惟普新材实际控制人为郭天明先生。 3、郭天明先生与石大控股、开投集团、融发集团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郭天明先生与石大控股拟在需 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如 果双方最终意见不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公司章程以及不违反该协议的前提下,郭天明先生将以 石大控股的意见为准。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 说明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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