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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尔(002892):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3:25:51 中财网
原标题:科力尔: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或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包括项目中标等项目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公司或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六)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涉及内部审计事项的,需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依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规定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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