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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00229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3:46:19 中财网
原标题:博云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六)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七)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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