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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00229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3:46:20 中财网
原标题:博云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国家机关及个人;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前述规定所涉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十)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方式、知悉时间等(附件1)。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七条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废止,原《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附件1: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 姓名身份证号 码工作单位和职 务联系 电话与本公 司关系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内幕信息内 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登记 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博云新材 股票代码:002297

事项内容       
事项进程       
时间所处阶段筹划决策 方式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签名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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