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00221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规范董事会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召开会议,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或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评审,并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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