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002821):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3:56:15 中财网
原标题:凯莱英: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年8月)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深交所、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其他相关业务或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或者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四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传达事项进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其他相关业务或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证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及证券上市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及证券上市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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