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001696):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3:56:18 中财网
原标题:宗申动力: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坏账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三类,
其中:
(1)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权资产、商誉、抵债资产等。

(3)资产减值准备指上述资产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四条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收款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根据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选择运
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①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本公司认为金融工具
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
A、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
升超过一定比例;
B、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预警客户清单等。

②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
对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本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A、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B、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C、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
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D、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F、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
用损失的事实。

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对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贷款及应收保理款项,公司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条存货与存货跌价准备
本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
成品、发出商品等。

公司期末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单个存货项目的
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第六条长期资产与相关减值准备
本公司的长期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权资产、商誉、抵债资产等。

(1)公司应根据内外部信息以确定对子公司、合营公司或联营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估计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公司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
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程减值准备: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4)无形资产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并按
单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5)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使用权资产比照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6)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
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
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
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
摊。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
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6)抵债资产根据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并按
单项抵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流程与权限
第七条可能发生减值的事项由公司业务部门书面说明具体原因、
比例、解决方案和计划,由财务部门核实汇总后提交公司经营层审批后,拟定具体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比例和数额。

第八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针对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
应收款项,由销售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单项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在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第九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书
面报告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报废或出售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转销。

第十条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由责任部门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报废或出售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相应转销。

第十一条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参照以上减值准备计提流
程,由业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如下:
1、当年累计计提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通
过;
2、当年累计计提金额超过2000万元且未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3、当年累计计提金额未超过2000万元,由公司经营层审批实施。

第四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三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
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对资产损失进行处置,应建立在业务部门在对资
产损失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

(一)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
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
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
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
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十五条坏账损失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及
清偿文件。

裁机构的裁决书及执行完毕、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证明或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资料。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
人已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债权债务
抵销转移证明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
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7、对于无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证
明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损失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
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供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相关资料。

2、公司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提供需
正常报废清理的相关资料。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相关规定强制淘汰或者报废的固
定资产,应有相关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外部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证明资料等。

5、属于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有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
使用的鉴定报告。

6、属于固定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依据,
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
损失,并依据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及立案、破案和结案等证明材料或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审批资料、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等确认为损失。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固定资产,应
在取得相关材料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存货损失
1、属于存货盘亏、丢失的,应有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盘亏、丢
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同时应当提供存货价值的确定依据,残值情况说明和依据等证明材料。

2、属于存货毁损、霉烂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存
货库存年限超过保质期或无再销售的市场价值,应有相关市场、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3、属于被盗存货的,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
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和立案、破案、4、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
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或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确认为损失。

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
得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十八条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参照以上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认定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在取得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五章坏账准备的核销
第十九条公司核销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1、业务部门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坏账核销申请报告,说明坏账
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2、财务管理中心对上述书面确认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复核,
提出复核意见,并提交财务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批准。根据公司规定的批准权限,对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坏账核销报告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根据规定判断相应的审批层次,按权限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批。

3、财务管理中心依据批准核销的决议进行账务核销,并进行后
续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坏账准备核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1、当年累计核销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应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批通过;
2、当年累计核销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但未超过1000万元,应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3、当年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500万元,由公司经营层审批实施。

第二十一条涉及与关联方的坏账核销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制
度》实施。与关联方相关的坏账核销均应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
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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