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001696):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3:56:18 中财网
原标题:宗申动力: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
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
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和申购、基金产品、券商或银行理财类产品、债券投资(含国债、企业债、次级债等)、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

第三条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
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
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第七条报告期末,公司管理层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
说明。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
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
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
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
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情况。

第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权限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
权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

第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
券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
理审签。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协助资本运作部开展投资工作,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
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应及
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
证。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证券投资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财务部等知情人
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
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五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定期
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投资规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七)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或“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文
件规定不一致情形,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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