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001696):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 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 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和申购、基金产品、券商或银行理财类产品、债券投资(含国债、企业债、次级债等)、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 第三条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 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 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第七条报告期末,公司管理层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 说明。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 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 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 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 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情况。 第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权限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 权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 第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 券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 理审签。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协助资本运作部开展投资工作,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 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应及 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 证。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证券投资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财务部等知情人 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 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五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定期 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投资规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七)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或“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文 件规定不一致情形,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 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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