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001696):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3:56:19 中财网
原标题:宗申动力: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
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还应当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及进口
付款预测,外汇锁定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收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锁定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
的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额
度内、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净资产50%以下(不含50%)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2、年度远期外汇交易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净资产50%以上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批。

1、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
常管理。

2、审计法务部:负责审查监督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
作情况。

3、证券事务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销售部门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按重点客户和一般客户分别
提供全年的订单金额、收汇金额、回款时间的预计数。对于重点客户,销售部门需与财务部门共同讨论和确认订单汇率、订单回款时间及回款金额。

2、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
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全年汇率管控方案。

3、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全年汇
率管控方案,选择具体的远期外汇,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价格,并与公司书面
确认。

5、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
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6、财务部门应对各单位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
并每月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7、审计法务部应不定期的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
保密制度,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监督信息隔离措施的执行。

第五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在远期外汇锁定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
银行签署的远期外汇锁定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的总经理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五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法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
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之后需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锁定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
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不同处罚,
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
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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