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001696):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4:03:43 中财网
原标题:宗申动力: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
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
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
重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四)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
息。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
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可以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
信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采取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七)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
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按照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落实。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
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或增发新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
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招配股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一条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规定编制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应当在
证券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申请经注册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将公
司募集文件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
信息,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当在至少一种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告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
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在股票上市前五
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
登记托管资料交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第三十六条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于深交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并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
日内将董事会决议等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
会议决议、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等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条股东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
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
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五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
他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
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条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
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报告董事长认可;
(三)将信息披露文稿报送深交所审核;
(四)在公司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咨询。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准则、公
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不定期地检查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

第七十六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七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
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七十八条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交所
和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
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八十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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