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001696):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4:03:44 中财网
原标题:宗申动力: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制度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会计报表审计(以下简称“审计”)工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均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选聘。

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指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并
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
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
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和邀请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共同对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
及筛选,认真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
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股东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四章续聘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
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
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除第十四条所述四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
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
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四十五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
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对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评估,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理;
(三)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报告审核事项之外,公司单
独聘用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在修订后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
订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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