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001696):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4:03:48 中财网
原标题:宗申动力: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作用,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
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沟通汇报制度
第四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五条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
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适时组织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实地
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
字。

第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
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独立董事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
师进行必要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二)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三)审计计划;
(四)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五)本年度审计重点;
(六)其他需要沟通的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
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
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沟通。见
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关注董事
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
议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提出补充、整改和
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
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每位独立董事均应当向公司年度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独立董事还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
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独立董事应出具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对年报中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独
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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