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300758):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对外披露信息的一致性,确保信息披露公平,避免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如有财务数据)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涉及非公开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被报送单位的接收人员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书》。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三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则参照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