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300758):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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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4:46:2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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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七彩化学: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鞍山
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予以废止。
二、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名调整为8名,增加的1名董事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描述;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公司章程》中“或”变为“或者”进行描述;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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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在鞍山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300788777922C。 | 第二条……
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在鞍山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210300788777922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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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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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
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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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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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603.859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603.859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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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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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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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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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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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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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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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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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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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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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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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
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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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年度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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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
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四)
至(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公司
的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规定,超越权限代
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公司
不发生效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 以上董事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七)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
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四)
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章程及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公司的审
议程序或信息披露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
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
生效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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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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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公司还可以同时采用安全、经济、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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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
效。 | 捷的网络、电话、传真和其他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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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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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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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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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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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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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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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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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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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第六十条……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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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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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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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未予注明的,自动默认为股东代理
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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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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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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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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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会成员主持。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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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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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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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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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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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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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
(二)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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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
非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
股东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
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等;
(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
行。 | 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就提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
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
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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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 | 第九十九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者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
第一百〇二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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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
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公司以下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公司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除应当披露
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6.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权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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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金额未达到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四)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将部
分权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
3.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担保事
项;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定。
(四)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将部
分权限授权给总经理,但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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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三)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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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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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传真或借
助所有董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
体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董事会可以用书面、电话、视频或借
助所有董事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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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
名董事委员组成,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由独立董事成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委员组成,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
立董事成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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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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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
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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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
少于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
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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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每年按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财务总监会同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
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
年按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定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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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
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每三年
为一个周期,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
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
现金分配预案时,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见。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如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
现金分配预案时,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
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收益情况以
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措等。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
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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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
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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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
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
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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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电子邮件
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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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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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依法在指定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依法在指定媒体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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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依法在
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依法在指定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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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刊物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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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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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第一百九十三条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