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运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4.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或者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9.每月财务报表。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8.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2.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等。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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