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301387):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者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七)独立董事有权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八)交易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 因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秘书进行更新。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的对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可持续进行。相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如拟延长该交易或者变更交易条款,则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劳务等交易标的交易的价格。 第十八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无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六)如无上述价格,可以执行协议价。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各种重大关联交易应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三)对于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提出质疑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及股东会决策权限范围以外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能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自然人股东;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按照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办法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后二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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