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1条为维护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1条为维护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5条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666号。 | 第5条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666号。
邮政编码:361006 |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381.5202万
元。 |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651.2495万
元。 |
第8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 第8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
|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9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9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10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10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15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15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16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16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
| 值。 |
第18条 公司是由原厦门亿联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以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
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起人
的姓名、出资金额、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表:
…… | 第18条 公司是由原厦门亿联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以截止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56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出资金额、认购
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表:
…… |
第19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6381.5202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19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6651.2495万股,
均为普通股。 |
第20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20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 |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 |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第25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25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3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26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26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27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27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第28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 第28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各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所作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各发起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严格遵守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所作
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
第29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 第29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30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30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32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 第32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
其他权利。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
的其他权利。 |
第33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33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第34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34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
|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新增 | 第3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
第35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36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37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第3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
第38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新增 | 第39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39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40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
|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41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42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
|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1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第43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44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41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 第44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
会审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审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46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删除 |
第4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49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4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 第50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49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51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50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52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5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53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52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54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54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 第56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56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58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第57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议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第59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议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份公司成立后首届董事会董事,须由股东 |
(一)股份公司成立后首届董事会董事,首届监事会
中的股东代表监事须由股东大会从发起人各方推
荐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
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
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方式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侯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方
式和程序为: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
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
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 会从发起人各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时,由现
届董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出
下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1、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
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
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
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
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
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
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58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60条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应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62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64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63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65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64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65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第66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66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 第67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
称)等事项。 | 名称)等事项。 |
第68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69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第69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70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70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 第71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71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72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72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73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74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75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75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76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78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79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79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80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82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83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8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 第84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
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85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86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88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89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89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90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94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计算。 | 第95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96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 第97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97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98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98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99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99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100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101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 第102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102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103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新增 | 第104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
|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104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06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105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107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4名。 | 第108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名,副董事长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
事4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108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109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提名、薪
酬和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 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上述专门委员会应
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 |
第113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114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114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115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第115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116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119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120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125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126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
|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
|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127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128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
|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129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
| 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130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131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
|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新增 | 第132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133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134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135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136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还设置
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新增 | 第137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推动公司的环
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专项发展战
略规划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二)对公司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跟进公司ESG目标完成情况;
(三)识别、关注公司战略与ESG相关风险,督
促公司落实风险应对方案;
(四)审议公司ESG报告等与ESG相关的重大信
息披露文件;
(五)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138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13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
|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124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140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125条 本章程第96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 第141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98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99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128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144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第130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146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133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49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
|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本章节内容全部删除 |
第150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
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152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15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15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152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154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153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 第15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
第155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
3、监事会须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 | 第157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
3、审计委员会须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
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将视情况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将视情况安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
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156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15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第157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159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160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
新增 | 第161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新增 | 第162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163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164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第159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166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16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
面方式或公告方式进行。 | 第172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进行。 |
第167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
方式(邮递或传真)进行。 | 删除 |
新增 | 第178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第172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 第179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
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173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180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174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 第181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
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第176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第183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
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184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住
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185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186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178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188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第179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78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
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189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88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
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18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78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 第19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88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81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191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18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192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18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19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18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 第19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186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96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93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203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196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以 | 第206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都 |
下”都含本数;“不满”、“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
本数。 |
第198条 公司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作为本章程附
件。 | 第208条 公司制定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将作为本章程附件。 |
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修订,未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变更的情况下,亦未逐项列示。《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