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301301):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披露所有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四)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五)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六)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七)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二十)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三条 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或《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报告。 第十四条 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行政处罚、对外捐赠及生产事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告。 第十六条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也应当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报告人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九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报告表,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信息内容、重大信息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部门联络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二)各分公司、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经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各分公司、子公司联络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报告人报送的信息后,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并对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报告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报董事长审批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人。 第二十四条 对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为事件发生之前的 5个工作日或事件发生之时。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负责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指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九条 参股公司涉及公司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由相应信息报告义务人参照本制度重大信息范围、标准及报告程序履行信息报告职责,难以判断是否需履行信息报告职责,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征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第三十条 若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并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追究有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话及传真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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