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301301):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5:35:22 中财网
原标题:川宁生物: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与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会议筹备。负责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四)信息披露。参与编制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并及时披露,以及其它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五)与投资者沟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投资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董事会及其它决策部门。

(六)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新网上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按照本制度规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进行日常管理。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参与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十)横向交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一)、现场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现场记录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营管理、财务、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业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流程、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交流平台。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包括公司官网、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及时更新公司相关信息和反馈投资者的提问。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为:
(一)接待投资者调研
1、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3、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4、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5、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并可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6、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7、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二)电话咨询及邮件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渠道;
2、咨询电话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4、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者可以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三)股东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3、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股东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2、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五)公司网站
1、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4、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5、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资讯。

6、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深圳互动易平台
1、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深圳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2、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

3、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4、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5、公司在深圳互动易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以法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查看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互动易平台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互动易平台的问题回复。

(七)现场参观
1、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有专人陪同整个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且已进行发布或导致信息泄漏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公告并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作出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继续扩大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本所互动易网站
(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及时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附件一: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本次活动是否涉 及应披露重大信 息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二:
承 诺 书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1、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的客观真实;
6、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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