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301301):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5:35:22 中财网
原标题:川宁生物: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及其他外部单位及个人;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在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第十八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审批及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其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保密承诺函、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新疆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信息,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内幕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与本制度冲突的,则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22日
附件一: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档案

序号内幕信 息知情 人姓名身份证 号码单位名称部门职务与公司 关系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内幕信 息内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登记时 间登记人
              
              
              
              
              
备注:
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登记,每份备案表只登记一项信息。

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此档案登记表如为公司登记的,应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的,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内容: 
时间: 
地点: 
责任部门: 
  
参与机构: 
  
参与人员: 
  
重大事件进程:□商议方案 □接洽谈判 □形成意向 □作出决议 □签署协议或意向书 □履行报批手续 □其他
声明与承诺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是该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我们
郑重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重大事项所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声明与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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