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年月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也根据公司实际,规范了部分条款的表述。对《公司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原《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或变更。有关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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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
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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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经北京市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字(93)第128号文
及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委
字(1993)第152号批准,由北京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现北京首开天鸿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澳房产有限公
司、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共同发起并
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1993年12月29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6年,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京政办函[1996]145号文《关于同意
北京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
的通知》批准,公司依法重新登记为发 | 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经北京市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字(93)第128号文及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委字
(1993)第152号批准,由北京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总公司(现北京首开天鸿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华澳房产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共同发起并以定
向募集方式设立。1993年12月29日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1996年,公司已按
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范,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
函[1996]145号文《关于同意北京宝业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通知》
批准,公司依法重新登记为发起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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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1309074C。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130907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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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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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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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九条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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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
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 第十条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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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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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
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认定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
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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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房屋租赁;建筑工程咨询;室内外装饰
装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自行
开发的产品;购销建筑材料、化工轻工
材料、工艺美术品、家具、机械电器设
备(汽车除外)、五金交电、纺织品、
百货、计算机软硬件、日用杂品;经贸
信息咨询;劳务服务。 |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
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建筑工
程咨询;室内外装饰装潢;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购销
建筑材料、化工轻工材料、工艺美术品、
家具、机械电器设备(汽车除外)、五
金交电、纺织品、百货、计算机软硬件、
日用杂品;经贸信息咨询;劳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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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托管。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存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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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股份公司1996年重新登记时
的发起人为11家,分别为北京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总公司(现变更为北京首开天
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澳房产有限
公司、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深圳公司
(现变更为深圳金阳投资有限责任公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1996年重
新登记时的发起人为11家,分别为北京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现变更为北
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澳
房产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深圳公司(现变更为深圳金阳投资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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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海南宝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
变更为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京华
房产有限公司、北京宝信实业发展公司、
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北京宝华饭店、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工会(现
变更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工
会)、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工会、京
华房产有限公司工会等法人单位。上述
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且均在1996年重
新登记时足额缴纳了出资。 | 责任公司)海南宝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变更为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京华房产有限公司、北京宝信实业发展
公司、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北京宝
华饭店、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
工会(现变更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
公司工会)、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工
会、京华房产有限公司工会等法人单位。
上述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且均在1996年
重新登记时足额缴纳了出资。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6,825 万股,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257,956.5242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数为6,825万股,公司目前已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257,956.5242万股,均为
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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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违反规定抽逃
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三条第二款股东违反规定抽
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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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公司或者公司
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他财务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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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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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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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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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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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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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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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二十六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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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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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
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 |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
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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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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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职期
间拟买卖公司本公司股票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
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本公司股
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告;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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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公司持有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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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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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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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
数; |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
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类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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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
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
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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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
予的其他权利。
前款第(六)项的情形中,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还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八)(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八)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或者本公司章程所赋予规定的其
他权利。
前款第(五)(六)项的情形中,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本条第一前款规定的材料,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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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相关材料的,还应当遵守《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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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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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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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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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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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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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
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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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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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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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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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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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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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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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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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向
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或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予以披露并提出解决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公司资金。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
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
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控
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
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
供的担保,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披露并
提出解决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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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 利益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公司资金。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
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
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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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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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六)(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七)修改本章程;
(九)(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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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除外),本章程对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执
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三)(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
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本章程对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另有规定,依照
其规定执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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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
内。)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十五)(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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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的上述职权除第(六)项外,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十六)(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
(十七)(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上述职权除第(六)(五)项
外,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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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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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本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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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视频、电话等
电子通讯方式召开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
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其他方式
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将对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
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会专用)、股东账户卡复
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东会专用)
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
机构或联系人。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
票。 |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通
知中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视频、电话等
电子通讯方式召开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
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其他方式
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将对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
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
明为该次股东会专用)、股东账户卡复
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东会专用)
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
机构或联系人。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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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办法办理。 | 票。
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办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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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
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
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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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三节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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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 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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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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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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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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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
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
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
定,并书面答复股东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
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
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收到请求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日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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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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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对于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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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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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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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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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股东会议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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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同时,股东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同时,股东会通知应遵守以下规则:
1、(一)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二)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三)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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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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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以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在发布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公告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以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在发布关于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公告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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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节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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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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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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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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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七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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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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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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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等事项。 |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要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总经理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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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2位或2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2位或2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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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开会。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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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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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
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
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 |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
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
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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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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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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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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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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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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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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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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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申请
破产;
(三)变更公司的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申请 破产;
(三)变更公司的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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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
项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
依照前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
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
项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
依照前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
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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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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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需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的重大事项。 |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需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的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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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
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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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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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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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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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
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若更
改,有关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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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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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股东
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五条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
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该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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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
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
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
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 第九十八条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党委
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
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
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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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原
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
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
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
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
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
项。 | 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原
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
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
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
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委
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
项。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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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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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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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解除其
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 | 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更换或罢免,
其余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职务,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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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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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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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六)(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八)(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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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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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
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
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 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
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
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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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
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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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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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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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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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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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
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3年,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
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
义务的具体期限为离职后3年,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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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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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因故
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
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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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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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设董事长1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
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
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包含1位职工
代表,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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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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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发行新股、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薪酬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发行新股、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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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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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1、对外投资事项:决定投资额未达到本
章程第五十条第(十四)项规定的股东
会审议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
2、资产处置事项: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
五十条第(十四)项规定的股东会审议
范围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出售、收购、
合资、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事项和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3、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未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
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外投资事项:决定投资额未达
到本章程第五十条第(十四三)项规定
的股东会审议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资产处置事项:决定未达到本章
程第五十条第(十四三)项规定的股东
会审议范围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出售、
收购、合资、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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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审
议范围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上市
规则的规定;
4、风险投资: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资产
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不得
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30%。
风险投资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允许的
对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
等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
产业的投资;
5、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未
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第(十六)项规定
的股东会审议范围的关联交易,达到以
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6、对外捐赠: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累
计捐赠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
董事会批准。 | 其担保事项和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三)对外担保:董事会有权审批、决
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
会审议范围的对外担保,但同时应符合
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风险投资:董事会可以运用公司
资产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内的全部资金
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
30%。风险投资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允
许的对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
基金等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高新
技术产业的投资;
(五)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议、决
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第(十六十五)
项规定的股东会审议范围的关联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
2.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六)财务资助:董事会有权审批、决
定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第(十四)项
规定的股东会审议范围的财务资助,但
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七)对外捐赠:每一会计年度内,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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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司累计捐赠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的,由董事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
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批准单幅地块规划建筑面积不超
过30万平方米的土地竞买活动,包含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单独参与竞买活动、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公司联合参与竞
买活动,竞买方式包含参与招标、拍卖
或挂牌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每年可
依据审慎原则对董事长予以授权,具体
授权权限由公司每年的年度股东会审议
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
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人选,
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批准单幅地块规划建筑面积不超
过30万平方米的土地竞买活动,包含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单独参与竞买活动、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公司联合参与竞
买活动,竞买方式包含参与招标、拍卖
或挂牌等;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每年
可依据审慎原则对董事长予以授权,具
体授权权限由公司每年的年度股东会审
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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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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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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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
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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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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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审
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
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审议公司提供担保和财
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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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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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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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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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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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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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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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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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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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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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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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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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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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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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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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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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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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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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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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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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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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如
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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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二)对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的土地竞买方案、投资设立公司、对子
公司增资、合作开发项目、并购项目、
收购股权等重大投资方案,当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的风险投资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重大
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资产经
营项目,当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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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还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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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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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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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
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认定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人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
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
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认定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人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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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四)~(八)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其中第一百〇九条第(六)、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
第九十九一百〇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一百〇八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一百〇九条第
(四)~(八)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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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七)项所涉及的“董事会”改为“总
经理办公会”。 |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第一百〇九条第(六)、(七)项所涉
及的“董事会”改为“总经理办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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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
济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
济师、总法律顾问等及由董事会认定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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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
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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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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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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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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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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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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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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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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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
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
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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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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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九章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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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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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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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公司违反《公司
法》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五
款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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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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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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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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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在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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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二)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
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情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拟定
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
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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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
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
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
露。 |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公司网页、电话、传真、
邮件、信函和实地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
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
露。 |
第一百六十条第六款(五)现金分红的
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
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
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得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六款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
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得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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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第一百六十条第十款(九)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
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2
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
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十款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导致公司当年利润较上年下降超过20%
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2
年为负时,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分
红政策调整或变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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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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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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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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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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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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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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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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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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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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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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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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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解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解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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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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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专人送出、通讯
方式或以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专人送出、通讯
方式或以传真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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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
露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登载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
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
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具备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以及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为登载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
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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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公告。 |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
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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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
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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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
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
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本章程0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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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以不
通知债权人,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分配利润。 |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以不
通知债权人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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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违反《公司法》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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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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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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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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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一百九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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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
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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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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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版 | 2025年8月版(本次修订) |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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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
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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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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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〇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
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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