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002401):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建立投资者与公司之 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本着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 管理理念,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密切和诚信的公共关 系,在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的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董事长统筹领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六条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如 下: (一)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 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前,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 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尺度应遵循公司的 统一披露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并经内部核 实后再进行反馈。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需经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事前审核,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 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 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 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 子信箱,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专门负责,保证在工 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建议和问题,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示,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公司通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拟来公司调研,应提前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进行预 约。 现场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统一 安排,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八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调研机构及个人的问询,主要由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部门来回答相关问题,并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 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 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 前需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 提出质疑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 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 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 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 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 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 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 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 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涉及的信息,证券事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组织整理,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及档案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中远海科证〔2021〕125号) 同步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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