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监管规定,并结合《云南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
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云南驰
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
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
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ESG)委员会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
社会关系(“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系指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
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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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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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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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
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 第十二条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提
交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
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
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
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
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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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
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 第十三条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
股东会,或者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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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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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出现上述情况、不符合独立性条件和《公司法》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
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不符
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开声明。 | 成补选。
除出现上述情况、不符合独立性条件和《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被免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声明。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咨询、核查或者发表专
业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咨询、核查或者发表
专业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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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并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并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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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
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
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弃权。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
载明。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勤勉尽责。应按时出席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表达独立
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勤勉尽责。应按时出席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表达独
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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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
讨论和审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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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
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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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负
责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
管理层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独立董事提
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等。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公司管理层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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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数据,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
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
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
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
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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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