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授予的1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2,42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96,247,606元变更为396,005,182元,股本总额将由396,247,606股变更为396,005,182股(不包括2025年4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的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西溪路588号。 |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588号,邮政编
码310023。 |
3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6,247,606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6,005,182。 |
4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6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7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本
着“追求美、发现美、实现美、传播美、
引领美”的执着精神,让消费者拥有美
丽人生,让员工拥有美好生活,让合作
伙伴拥有更多财富,让社会公益多一份
力量,让社会环境多一份美丽,致力为
美的事业而创造。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本
着“勤奋务实、激情进取、诚信感恩”
的企业精神,秉持“责任、学习、高效、
协同、创新、公平”的核心价值观,以
“美丽永存、共享美好”为使命,致力
于成为世界一流的美妆企业。 |
8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
9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6,247,606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96,005,182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10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
| 资助。 |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1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12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1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 |
14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持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5 |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17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8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19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20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22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应事先书面通
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股东出具保密承
诺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
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
23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
| |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4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5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
| |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27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减 |
28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9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
30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31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
| | 营稳定。 |
32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33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
|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34 |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 |
35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6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
会会议通知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37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38 |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39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40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
|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1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2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接到通知后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
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3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44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4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以及会议召集人;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
|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容。
…… |
46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47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 |
48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49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
应加盖合伙企业印章并由执行事务合
伙人盖章或签字。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50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减 |
51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52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53 | 第六十九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54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 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55 |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
56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57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58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59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
60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
决,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表决有效
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61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62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
人除外)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 | 第八十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非职工代表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
人除外)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
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
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
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
|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
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股东代表
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施累积投票制。 |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
施累积投票制。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63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64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65 | 第一节 董 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66 | 第九十七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提名、选举董事
的,该提名、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二款第
(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相应职务
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
为下一届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
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需分别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中小股东所持
股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时,应当
对其是否具有本条规定的各类情形作
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如在其任职期间出
现与其原声明不一致的本条所列情形
时,在第五日内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依照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67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68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
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 | 第一百〇一条 除职工代表董
事外,公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 |
69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
| 产;
(十一)应主动维护公司资产安
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70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
71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
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
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72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
|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73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4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5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的设置和履行职责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减 |
76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全部董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据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召集人为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除职工
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之外,其他董
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7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78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
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
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 |
79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80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
员会、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81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
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者电
话方式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邮件(含电子邮件)电话方
式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82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83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
| 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 | 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
84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给公司
造成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
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董事应视作未表
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85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8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8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
| |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8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8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9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9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 |
| |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93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9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9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5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
式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荐一名人员召集或主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9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三个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
9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
| | 查。 |
10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0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10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各专门委员
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
103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104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确认聘任或
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
连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负责人
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确认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5名、财务负责
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 |
105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在任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
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
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
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相关决
议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通过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0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107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108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109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减 |
110 | 第一节监 事 | 删减 |
111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删减 |
112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删减 |
113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减 |
114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删减 |
115 |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减 |
116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 删减 |
117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减 |
118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减 |
119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减 |
120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由全体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减 |
121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 删减 |
|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22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删减 |
123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删减 |
124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删减 |
125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减 |
126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
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127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128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129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130 | 第一百五十七条利润分配的方
式: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利润分配的方
式: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
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实现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
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或者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数时,或者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司现金流
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需要时,或者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131 | 第一百六十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利分配的时 | 第一百六十五条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利分配的时 |
|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
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现金或股利的派发事项。
…… |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
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132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133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13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
| |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3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37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38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139 | 新增 | 第一节通知 |
140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可以
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可
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141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
专人送达方式、邮件方式(含电子邮
件)、传真、公告方式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出方
式、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电话方
式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
142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
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
人传回回执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
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
真方式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
日期。 |
| 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
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
送达日期。 | |
143 | 新增 | 第二节公告 |
144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中至少一家报
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指定报纸。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官方
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指定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145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
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14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47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148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49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50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15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15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54 |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155 |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
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56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二条第(一)、(二)、(四)、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
定清算组特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157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158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59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
160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161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162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63 |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 第二百〇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 |
164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
| …… | 织;
…… |
165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66 | 第二百零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主要条款的修订外,《公司章程》亦将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章节及描述,并规范了部分表述,修订时因条款增加、删除、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未完)